(2015)龙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娜与闫信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闫信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张娜,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梁超,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闫信伯,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娜诉被告闫信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贺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