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鼓执行字第15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姚国森、林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姚国森,林丽,黄忠伟,林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鼓执行字第15035-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0号。被执行人姚国森,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丽,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忠伟,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颖,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姚国森、黄忠伟、林丽、林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鼓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988.5元、律师费42321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姚国森、黄忠伟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六一北路216号晋安花园千岁阁(3#楼)1层综合一层09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R0926651-1、R0926651-2),并已经按比例发还给债权人1653979.21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15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鼓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家耀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欧松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