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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河东支行与范生广、牛伟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河东支行,范生广,牛伟修,范仲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河东支行,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双桥街中段路南。负责人彭成国,行长。被执行人范生广。被执行人牛伟修。被执行人范仲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河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范生广、牛伟修、范仲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范生广、牛伟修、范仲刚所有的银行存款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