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东执民字第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余灶根与邹慧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灶根,邹慧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709-1号申请执行人:余灶根。被执行人:邹慧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灶根与被执行人邹慧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但该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且系抵押给案外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