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安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安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283号罪犯王安平。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于2009年3月13日交付执行。该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27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安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安平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62分。2014年7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4月、2015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判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安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安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