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王文艺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艺,赵旭峰,张生福,刘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南街。法定代表人孙尚清,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艺,男,生于1960年3月1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赵旭峰,男,生于1958年12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张生福,男,生于1965年4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刘兴福,男,生于1963年8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艺、赵旭峰、张生福、刘兴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沙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87158.27元,执行费2707元,共计189865.27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89865.27元。经在中卫市各金融机构、中卫市车辆管理所、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四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王文艺、赵旭峰、张生福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刘兴福账户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无从查实。已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至今未查找到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沙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