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非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詹在水、陈秋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詹在水,陈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詹在水,男,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秋英,女,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詹在水、陈秋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3890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3890元及滞纳金没有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詹在水、陈秋英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27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全审判员 刘建安审判员 林竹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