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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高建贵与王富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建贵,王富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重字第3号原告高建贵,男,48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富玲,女,46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高建贵与被告王富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原告高建贵不服,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通中民终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将原判决撤销,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建贵、被告王富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建贵诉称,原告于2013年6月2日从长春恒久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面积为76.89平方米的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在此房屋中居住,原告多次催告其搬出房屋,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迁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从原告所有的位于龙泉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迁出。被告王富玲辩称,原告的房屋不是从被告处购买的,如果是在被告处购买的,被告可以给他房子。争议房屋是被告于2010年从孙希宏处购买的,也给付购房款了。原告要房子应该找开发商。物业与开发商都是承认的。不同意给原告倒房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争议的房屋位于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花园第X幢XXX号,面积为76.89平方米。该房屋系长春恒久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长春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后长春恒久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房屋给付通化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抵顶所欠工程款,通化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又将该房屋给付原告高建贵以抵顶欠款。2013年6月2日,长春恒久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此房屋与高建贵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高建贵出具了收到153,780.00元的收据。另2011年10月13日孙希宏作为通化县鸿志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长春恒久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补充协议》,双方当时约定该争议房屋可以顶账,但协议同时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没办理甲方按施工进度给付乙方顶账的手续前,乙方无权凭本协议书,把本协议中1-14套房屋抵押、顶账、出售给他人。”孙希宏在没征得长春恒久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22日将争议房屋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王富玲,双方约定先交付6万元,余款于2011年6月30日付清,待工程完工后孙希宏将给乙方(王富香)开出此房有关手续及不动产发票。被告于2011年6月29日就此房屋与通化天元服务有限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相关物业费用,后装修入住至今。另查,孙希宏所负责的通化县鸿志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补充协议》所确定的施工合同关系,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予以解除。2013年12月12日原告高建贵就争议房屋办理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于2013年12月23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孙希宏所负责的通化县鸿志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关系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予以解除,且协议约定双方没办理按施工进度给付顶账的手续前,孙希宏无权凭本协议书,把本协议中1-14套包含争议房屋抵押、顶账、出售给他人,故孙希宏无权出售该争议房屋,被告王富玲无法律依据占有争议房屋。原告高建贵与争议房屋所有权人即长春恒久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证照相关手续,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请求被告王富玲迁出争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富玲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迁出位于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花园第X幢XXX号房屋。被告到期不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二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王富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盖希箐审 判 员  刘文武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