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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诉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唐设度、谢特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唐设度,谢特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诉保字第7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6号顺枫花苑1号第1-2层。负责人王国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佘珍君,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设度,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谢特明,女,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唐设度、谢特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设度、谢特明银行存款2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以其自有资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设度、谢特明银行存款2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本裁定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源代理审判员  文芳代理审判员  吴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婷校对责任人:文 芳 打印责任人:罗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