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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王国伟、柳维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王国伟,柳维维,陈卫强,绍兴县伟维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负责人王黎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国伟,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双山村上溇***号。被执行人柳维维,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双山村上溇***号。被执行人陈卫强,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大树江村南区**幢***室。被执行人绍兴县伟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王国伟。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王国伟、柳维维、陈卫强、绍兴县伟维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王国伟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其余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维维已自行履行执行款10万元,申请执行人得款98600元。经向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卫强名下的浙D×××××机动车一辆,查封陈卫强名下的位于大树江南区17幢401室的房产一处,因该车辆去向不明,且系轮候查封,房产面积较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暂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