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4433申永峰与张娓、杨广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永峰,张娓,杨广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4433号原告申永峰,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仲芳维,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娓,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杨广东,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王丽丽,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永峰与被告张娓、杨广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永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申永峰负担。审 判 长 林飞燕代理审判员 胡 煜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柏峥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