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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4433申永峰与张娓、杨广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永峰,张娓,杨广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4433号原告申永峰,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仲芳维,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娓,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杨广东,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王丽丽,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永峰与被告张娓、杨广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永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申永峰负担。审 判 长  林飞燕代理审判员  胡 煜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柏峥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