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程铁桃诉程转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铁桃,程转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程铁桃,女。被告程转朋,女。原告程铁桃诉被告程转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程铁桃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铁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军亚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王 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呼紫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