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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程铁桃诉程转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铁桃,程转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程铁桃,女。被告程转朋,女。原告程铁桃诉被告程转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程铁桃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铁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军亚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王 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呼紫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