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焦杰与王开禄、徐荣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杰,王开禄,徐荣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焦杰,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王开禄,男,汉族,35岁,住夏津县。被告徐荣涛,男,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杰诉被告王开禄、徐荣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开禄驾驶的徐某某所有的鲁PVL8**号三轮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开禄驾驶的徐某某所有的鲁PVL8**号三轮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