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焦杰与王开禄、徐荣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杰,王开禄,徐荣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焦杰,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王开禄,男,汉族,35岁,住夏津县。被告徐荣涛,男,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杰诉被告王开禄、徐荣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开禄驾驶的徐某某所有的鲁PVL8**号三轮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开禄驾驶的徐某某所有的鲁PVL8**号三轮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