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磊与黄成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黄成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杨磊。被告黄成柏。原告杨磊诉被告黄成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杨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杨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亚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