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川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川初字第70号原告米某某,女,1991年12月8日生,回族。被告周某某,男,1989年1月10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审判员 保广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