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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建忠与郭小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忠,郭小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113号原告林建忠,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连丽兰,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小巍,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建忠与被告郭小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人民陪审员  高若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