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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唐贤利与熊伟,熊仁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贤利,熊伟,熊仁伦,熊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51号原告唐贤利,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熊伟,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熊仁伦,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熊霞,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贤利与熊伟、熊仁建、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贤利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卫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