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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9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葛海燕与被告郭惠平、薛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海燕,郭惠平,薛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993-2号原告葛海燕。委托代理人贺雪波,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惠平。被告薛霄。原告葛海燕与被告郭惠平、薛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海燕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海燕撤回对被告薛霄的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海燕撤回对被告薛霄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