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德显与张世朝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显,张世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赵德显,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樱桃园镇东赵海村。被告张世朝,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大张家镇红庙村。本院受理原告赵德显诉被告张世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3月25日向原告下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650元,原告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洪旭人民陪审员 姜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立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红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