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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李传洲、刘怀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李传洲,刘怀英,黄利华,闵平,刘耀林,张军清,许峰波,王珊,许银,汪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讼代表人代继林,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李传洲。被告刘怀英。被告黄利华。被告闵平。被告刘耀林。被告张军清。被告许峰波。被告王珊。被告许银。被告汪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被告李传洲、刘怀英、黄利华、闵平、刘耀林、张军清、许峰波、王珊、许银、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传洲、刘怀英、黄利华、闵平、刘耀林、张军清、许峰波、王珊、许银、汪敏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传洲、刘怀英、黄利华、闵平、刘耀林、张军清、许峰波、王珊、许银、汪敏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应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