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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熊瑛、朴日龙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朴某某,熊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50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朴某某,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3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3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朴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朴某某、原审被告人熊某某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挥审 判 员 周 祖 文代理审判员 叶 金 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丽(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