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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路向东与阳泉市煤炭工业局、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向东,阳泉市煤炭工业局,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郊商初字第20号原告路向东,男,194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法定代表人呼亚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平,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范有生,职务经理。原告路向东与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向东及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委托代理人张玉平、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范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9月20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承包了平定郝家沟煤矿(10年合同),经过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一年多的大力全面整改,使一个面临倒闭的煤矿初具生产能力时,阳泉市煤炭工业局于2001年1月3日突然下文由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替代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经营郝家沟煤矿,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在矿职工和矿负责人为整治该矿急需资金及紧张用资情况先后为郝家沟煤矿垫付款,其中原告垫付8881.20元,该款经原告13年的追要无果,要求按5年期银行存贷款利息计算拖欠该款的利息为6442.42元。2004年3月29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查封了原告办公室和办公桌、文件柜等办公设施,原告被免职同时改任正科级调研员前,因为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二年多无收入,职工工资及一般运行艰难,原告为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垫付了23241.20元,此款原告在10年的时间内多次找阳泉市煤炭工业局领导讨要未果,此款按5年期银行存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12968.82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32122.82元,并支付利息19405.24元,其中:郝家沟煤矿垫付8881.20元,利息6462.42元;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垫付23241.6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辩称,1、原告是为了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的利益给郝家沟煤矿垫的款,原告应向郝家沟煤矿或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主张权利;2、原告是为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开资及运行垫款,偿还义务的对象应当是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3、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并未让原告垫款,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原告不应当起诉阳泉市煤炭工业局;4、原告起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辩称,1、原告当时是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当时有一辆汽车外租,每月租金为500元,该租金应当用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产生的交通费;2、郝家沟煤矿从1999年开始欠工人工资200余万元,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让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管理郝家沟煤矿,从2001年开始郝家沟煤矿与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没有任何欠款,原告曾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过郝家沟煤矿欠其20余万元,这其中包括原告垫付的款项;3、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借原告3万元没有依据,当时撤销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时原告作为法人并未将有关材料移交,故对原告垫付的款项不清楚;4、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20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与平定县冶西镇郝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平定县冶西镇郝家沟村煤矿由于受资金、管理、技术力量所限,对村办煤矿开采管理有困难,从1994年开始承包给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招待所,由于招待所在经营中,从1998年8月至1999年基本处于半停产状态,后经郝家沟村委会与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党委、工会、招待所、服务公司多次协商,同意解除原承包合同,并经双方充分考虑,达成以下原合同的处理办法和签订郝家沟村与煤炭工业局服务公司的承包协议。当时,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原告路向东。2001年1月3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任命范有生为平定县郝家沟煤矿矿长。2001年2月15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与平定县冶西镇郝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关于对平定县郝家沟煤矿承包经营的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由范有生同志接替路向东同志行使对该矿全部生产经营管理权;二、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各项内容;3、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对今后承包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2004年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解散后成立了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庭审中,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被告进行了质证:1、提供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应付款明细表两份,以此证明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原告为郝家沟煤矿垫付款项为8818.2元的事实;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质证认为,证据不是原件,要求原告提供原件。原告主张的8818.2元中的5000余元证据中没有具体的构成明细,不清楚包括哪些垫付的项目,对于原告主张的3000余元的款项认为,该款应为拖欠的工资,应当先由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质证认为,对原告的两笔垫款的事情不清楚。2、提供博丰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垫付款5571.2元是通过审计认定的,该审计报告书的原件在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档案室存放;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质证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不予认可,且该证据是针对郝家沟煤矿出具的,偿还人应为郝家沟煤矿。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事情不清楚。3、提供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出具的帐页两份及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曾垫款23241元的事实;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质证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欠款人为服务公司,而不是煤炭工业局,原告提供的证明系原告外甥所写,当时原告系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出纳均为原告亲戚,故该证据还需其它证据予以佐证。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质证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明系其外甥所写,当时原告系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出纳均为原告亲戚,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原告垫付款的事情不清楚。4、提供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城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该判决书中并没有原告主张的垫付款的事实;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5、提供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与平定县冶西镇郝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与平定县冶西镇郝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补充协议各一份;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质证认为,对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从补充协议可以看出承担债权、债务的主体是范有生,而不是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认为补充协议系复印件,对该协议不予认可。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质证认为,对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委托范有生全权承包郝家沟煤矿的债权、债务,故债权、债务应由郝家沟煤矿承担,与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无关。6、提供阳泉市煤炭工业局下达的任命范有生为平定县郝家沟煤矿矿长的通知一份;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7、提供2003年1月27日郝家沟煤矿被收回的文件一份,以此证明郝家沟煤矿未移交的事实;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质证认为,对该证据证明的事情不清楚。8、提供阳泉市煤炭管理局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设立全局知青管理机构的通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出具的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按企业性质进行运作的通知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为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劳动服务公司与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是何时成立的事实;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9、提供查封原告办公室文件柜的照片二张,用以证明原告无法移交工作的事实;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不予认可。10、提供给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工会的信件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信件系复印件有异议,对邮件的详情单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质证认为,同意阳泉市煤炭工业局的质证意见。11、提供申诉材料10份,用以证明原告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质证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收到过这些材料,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质证认为,不清楚原告申诉的情况。12、提供2014年6月26日郝常青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以此证明其曾接受过路向东同志申诉材料的事实;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申诉材料是否与本案有关。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质证认为,郝常青在2011年—2012年期间在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办公室干过,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申诉材料是否与本案有关。庭审中,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提供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及关于郝家沟煤矿变更事宜通知各一份,以此证明郝家沟煤矿为独立债务、债权的企业,不存在原告为郝家沟煤矿垫款8000元的事实,原告路向东质证认为,执行通知书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郝家沟煤矿变更事宜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1999年9月20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与平定县冶西镇郝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煤矿承包合同,当时原告路向东为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庭审中,原告路向东提供了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出具的应付款明细载明欠原告路向东垫付款为5571.20元,欠加班工资3310元,共计欠款是8881.20元,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辩称,加盖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公章的应付款明细不是原件,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因原告出具的应付款明细表中确加盖有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的公章,故对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的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路向东要求被告支付为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垫付款23241.62元的主张,提供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出具的帐页两份及证明一份,二被告辩称,原告当时系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出纳均为原告亲戚,故该证据还需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不合法性,故对二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称原告所诉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因原告所主张的欠款并未与被告约定归还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故对二被告该项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辩称,原告任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曾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过平定县郝家沟煤矿,要求郝家沟煤矿支付煤矿投资及职工垫付款,原告现在的主张属重复起诉,根据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城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指出:“原告主张职工垫资款的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认定”,故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的该项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综上,原告主张的金额应确定为郝家沟煤矿垫款5571.20元,欠工资3310元,为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服务公司垫款为23241.62元。关于原告要求支付欠款利息的主张,根据原告提供的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出具的应付款明细表中记载2000年12月31日共欠原告垫付款5571.20元,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五年期贷款利率5.58%计算13年,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为郝家沟煤矿的垫付款5571.20元的利息为5571.20元×5.58%×13=4041.34元,根据原告提供的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出具的应付款明细表中记载2003年8月30日确认欠原告加班工资3310元,该款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五年期贷款利率5.58%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要求计算13年,与法无据,故原告加班工资3310元的利息应为3310元×5.58%×(11+133/365)=2098.17元,根据原告提供的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出具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表中记载2004年3月24日共欠原告24919元,原告主张23241.62元,该款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五年期贷款利率5.58%计算10年,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为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垫付款23241.62元的利息为12962.82元,综上,原告主张的利息为19102.33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垫付款及加班工资均为原告路向东任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为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的经营所垫付,故该款应由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偿还,但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已于2004年解散后成立了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故该款应由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偿还。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系被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出资下设的单位,故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对该款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路向东垫付款32122.82元及利息19102.33元;二、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路向东负担50元,被告阳泉市升源华商贸中心负担10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恕代理审判员  张小军代理审判员  蔺志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