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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普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郑亿祥与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石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亿祥,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石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普民初字第90号原告郑亿祥。被告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石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福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亿祥诉被告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石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的土地补偿款5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亿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石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的土地补偿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国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