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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95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盐源县。被告:汪某,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潘礼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