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狮子山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何军,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新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年4月23日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准许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吴何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因工作中的事务发生争执,王某甲遂扇了张某一耳光,张某将手持的玻璃胶拍在王某甲面部,王某甲随即拳击张某面部,致使张某鼻骨骨折,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郝某、宛飞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认可被告人王某甲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被害人过错在先,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社会危害性小。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因工作中的事务发生争执,王某甲遂扇击张某一耳光,张某将手持的玻璃胶拍在王某甲面部,王某甲随即拳击张某面部,致张某鼻骨骨折,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当日王某甲主动至铜陵市公安局狮子山派出所陈述案件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姚某各项经济损失68000元。张某、姚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4日上午,王某甲安排工人上车堆玻璃,在堆的过程中,工人把玻璃打碎了一块,后其与王某甲因该事发生了争执。王说你再顶我就打你,紧跟着王某甲就打了其一巴掌。其用结构胶摔到王某甲脖颈上,将王脖颈弄黑了。王某甲就用拳头击打左太阳穴位及鼻子。2、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上午,张某与王某甲因工作中堆放玻璃的事发生争执,王打了张面部一巴掌,张老板用手上胶弄到姓王的脸上,姓王的老板用拳头打张老板的面部。3、证人宛飞的证言证实,张某因碎玻璃的事把王某甲讲了一顿,后两人发生争吵,王某甲就转身回办公室了,张某还跟在他身后骂。随后王某甲就挥了一拳打在张某的脸上,张某上前踹了王某甲一脚,王某甲便一拳打在张某脸上。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当天上午我正在干活,发现王某甲正在和张某吵,王某甲右脸和脖子上都涂满了黑色的玻璃胶。我赶紧上去把张某拉开了,旁边也有几个人在拉架。张某和王某甲两个人都往前冲,我一下没拉住,张某上去踹了王某甲一脚,王某甲也还了一拳打在张某脸上,张某当时鼻子就流血了。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上午,我看见王某甲和张某两个在吵,张某骂骂咧咧的,王某甲说再骂我就扇你,因为很远,我没在意,也没过去,后来就看到旁边有几个人往那边跑,三三两两的说打起来了,我赶紧过去看,去的时候就看到,我老公右脸和脖子上都是黑色的玻璃胶。两个人都被工人拉着还往前冲,我去拉我老公,被我老公拽了一下,把我手拽肿了。我在旁边消肿,没动了。后来就不知道怎么回事。6、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与王某甲因玻璃打碎的事情两人发生争执。王某甲说你再吵我就扇你嘴巴,张某说你扇试试,于是王某甲就用左手给了张某一耳光,打在右脸上,张某就回手用铲刀拍在王某甲右脸上,当时铲刀上面都是黑色的玻璃胶全部拍在王某甲右脸上和脖子上。随后王某甲就一拳打在张某的右眼角处,一直拳打在张某的鼻梁处。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上午,我看到玻璃厂的王老板和张某在争吵,王老板打了张某一巴掌,张某还手打了王老板脸上一下,只看到王老板的半边脸上全是黑胶,当时没有注意到张某的左右分别拿什么工具,工具都在地上,张某的鼻子流血了。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与王某甲在厂里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打了张某的右脸,张某左手上正拿着一个干活的铲子,上面都是玻璃胶,便拍在王某甲的右脸上,王某甲右脸和脖子上都是黑色的玻璃胶,后两个人被拉开。两个人情绪都激动,往前冲。我们没拉住,又打在了一起,我看见王某甲横着一拳打在张某的右眼角,随后直直的一拳打在王某甲的鼻子上,张某鼻子就流血了。9、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4日上午九时左右因堆玻璃碎玻璃的事张某与其发生争吵,张某骂脏话,我说再骂对你不客气,我掉头就走了,他就追在我身后骂我,我便转身用左手推了他左肩膀一下,张某便左手拿着铲刀向我右脸砍了过来,我头一偏躲了过去,铲刀上面有很多玻璃胶全部甩在我右脸上,我便左手横着挥了一拳打在他右眼眼角处,旁边工人见我们打了起来,便都上来拉架,这是张某挣脱拉架的人冲向我,我右手一个直拳打在他鼻子上。随后我们被拉开了。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11、被告人自首情况有到案经过证实。12、赔偿、谅解情况有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张某因工作产生的矛盾纠纷,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法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 林代理审判员 方 磊人民陪审员 伍德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