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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纳雍县鬃岭镇大河路口宏发煤矿与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雍县鬃岭镇大河路口宏发煤矿,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3号原告纳雍县鬃岭镇大河路口宏发煤矿。住所地:纳雍县鬃岭镇坪箐村。负责人谭正义。委托代理人李发扬,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青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超毅。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青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超毅。原告纳雍县鬃岭镇大河路口宏发煤矿诉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晓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纳雍县鬃岭镇大河路口宏发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李发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经本院合法传唤(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纳雍县鬃岭镇大河路口宏发煤矿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16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从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价值2709321.04元,被告已支付货款2400000元,经双方于2014年10月22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9321.04元。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9321.04元。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出庭辩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出庭辩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原告纳雍县鬃岭镇大河路口宏发煤矿(作为供方)与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作为需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供应30#、31#无烟块煤,每月供应600吨,每吨按人民币968元计算。原告和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在该份合同上加盖公章。2014年10月22日,经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原告于2013年3月至6月累计向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供应价值人民币2709321.04元的煤炭,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从2013年3月至10月累计向原告支付煤款人民币2400000元,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确认差欠原告煤款人民币309321.04元。嗣后,原告向二被告索款未获,遂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如前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煤炭购销合同、明细分类帐簿及本院依职权所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审查认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供应煤炭,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双方结算,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确认差欠原告货款,现被告不支付货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经查,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是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的内部机构,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支付货款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二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纳雍县鬃岭镇大河路口宏发煤矿货款人民币309321.04元。二、驳回原告纳雍县鬃岭镇大河路口宏发煤矿对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3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69.9元,由被告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 晓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