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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2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惠银平与魏璘、王婉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银平,魏璘,王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491-1号申请执行人惠银平,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魏璘,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婉燕,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惠银平与被执行人魏璘、王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银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38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魏璘、王婉燕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95.5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736元,以上合计124131.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银平书面向法院申请延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巨 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恒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