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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涛与刘喜贵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刘喜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806号原告张涛,男,生于1954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南阳市卧龙。被告刘喜贵,男,生于1980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刘喜贵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 判 长  郑 彦审 判 员  陈东华代理审判员  常建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