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宋某某出生日期1987年10月2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渔民住址山东省胶州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563号指控事实2014年夏天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山东省胶州市家中西侧卧室内,容留宋某甲(另案处理)、李某、宋某乙吸食冰毒共计3次3人。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量刑建议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瑞习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杨好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77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