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邢来娃与李宝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来娃,李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邢来娃。被执行人李宝民。申请执行人邢来娃与被执行人李宝民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洛南县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宝民赔偿邢来娃各项费用40182元。申请执行人邢来娃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宝民交来500元,申请执行人邢来娃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记书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