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北执民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高满英、高会英等与宁波市江北福缘制罐厂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满英,高会英,唐光文,许发香,苟秀兰,苟秀芹,杨彩菊,唐亚辉,宁波市江北福缘制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高满英,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桐源乡新塘村郑源村二组37,身份证号码:362501197407103220。申请执行人:高会英,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唐光文,住四川省犍为县新民。申请执行人:许发香,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申请执行人:苟秀兰,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苟秀芹,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杨彩菊,住浙江省临海市永丰镇。申请执行人:唐亚辉,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福缘制罐厂,住所地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邓魁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北劳仲案字(2014)第363号仲裁裁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福缘制罐厂所有的堆放于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梅堰路537弄3号宁波市江北区华阳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场地内的17台冲床(详见查封清单),并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福缘制罐厂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福缘制罐厂所有的堆放于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梅堰路537弄3号宁波市江北区华阳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场地内的17台冲床(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峰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