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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州市鲁光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4-1号本院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对原告青州市鲁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青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青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三行中的“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敏”应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审 判 长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人民陪审员  冀洪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东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