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邱建军、肖旺明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建军,肖旺明,陈银花,龙志刚,吴华珍,夏冬山,龙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26号上诉人邱建军,无业。上诉人肖旺明,无业。上诉人陈银花,无业。上诉人龙志刚,无业。上诉人吴华珍,无业。上诉人夏冬山,无业。上诉人龙春梅,无业。上诉人邱建军、肖旺明、陈银花、龙志刚、吴华珍、夏冬山、龙春梅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立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邱建军等7人所诉的是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黄发改审批(2013)287号《关于黄冈市城际铁路站前广场及周边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是基于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提出的《关于要求批准黄冈市城际铁路站前广场及周边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进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对邱建军等7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邱建军等7人诉请要求撤销市发改委所作《批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对邱建军等7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邱建军等7人上诉称,市发改委所作《批复》是黄冈市人民政府征地的前置程序,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原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市发改委所作《批复》是针对市城投公司《请示》所作的内部批复,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邱建军等7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邱建军等7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子雄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骆 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