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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康远新与广西玉林市金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远新,广西玉林市金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康远新。被告广西玉林市金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玉林市人民东路737号。法定代表人文乐祥。委托代理人李信,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远新诉被告广西玉林市金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远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是38元,��原告康远新负担。审 判 长  赵 丛人民陪审员  张致华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