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振兴、孙恩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振兴,孙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04号申请人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董贵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振兴,农民。被执行人孙恩娟,农民,系刘振兴之妻。申请人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振兴、孙恩娟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振兴、孙恩娟在各银行均无开户记录,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行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郭 彤执行员 张亚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云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