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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振兴、孙恩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振兴,孙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04号申请人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董贵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振兴,农民。被执行人孙恩娟,农民,系刘振兴之妻。申请人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振兴、孙恩娟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振兴、孙恩娟在各银行均无开户记录,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行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郭 彤执行员  张亚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云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