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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斌,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龚二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某某与被上诉人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谢某某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谢某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喻 宁审判员 黎 娜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赛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