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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金求、郭翠平、邵朝梅、李东东、李媛媛、李苗苗与周口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求,郭翠平,邵朝梅,李东东,李媛媛,李苗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707号原告:李金求,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郭翠平,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邵朝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李东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李媛媛,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李苗苗,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良,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周口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瑞友,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李金求、郭翠平、邵朝梅、李东东、李媛媛、李苗苗与被告周口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良、被告周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瑞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0日16时26分,张修锋驾驶牌号为豫PZ24**/豫P7G**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宁洛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下行线274KM+700M处,由于其低头整理驾驶室散落物时,方向跑偏,刮撞到右侧高速公路路肩护栏,并刮撞到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李玉凯致李玉凯死亡,事故发生后张修锋逃逸,后投案自首,且其所持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事故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为张修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玉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原告损失1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证据一,六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六份,证明两份。证明目的: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李金球、郭翠平需要扶养十年。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死亡证明、检验报告、火化证明三份。证明目的:死者李玉凯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事实。证据三,保险单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事故车辆豫PZ24**/豫P7G**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周口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周口支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是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对于死者李玉凯作为行人,不应当进入高速公路,因此造成的事故我方认为车方应当属于无责,并且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张修锋存在准驾车型不符、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事实。2、对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证驾驶。3、对于无证驾驶,交强险不承担赔付责任,即使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追偿的权利。4、对于无证驾驶及准驾车型不符以及逃逸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商业险均属于免责5、对于本案所涉诉讼等相关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6、基于张修锋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先刑后民的审判顺序原则,本案应当等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做出相应判决。综上所述,对于我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提供证据如下:投保单两份、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一份。证明对于准驾车型不符及无证驾驶和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付责任,对于交强险按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其他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对于相关责任免除和权利义务,投保单上有投保人周口市方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做出的声明和签字确认,符合保险法律规定,我公司已尽明确告知及说明义务,免责有效。经庭审质证,被告周口支公司对六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证据一,对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对双李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有异议,应当提供结婚证明,否则其邵朝梅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三无异议。六原告对于被告周口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对投保单无异议,对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有异议。该条款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其条款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予以认证,对被告所举证据的予以认证,但该证据不能否定周口支公司应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16时26分,张修锋驾驶牌号为豫PZ24**/豫P7G**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宁洛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下行线274KM+700M处,由于其低头整理驾驶室散落物时,方向跑偏,刮撞到右侧高速公路路肩护栏,并刮撞到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李玉凯致李玉凯死亡,事故发生后张修锋逃逸,后投案自首,且其所持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事故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为张修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玉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事故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张修锋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玉凯负次要责任,对该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张修锋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六原告因李玉凯死亡而遭受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9916元×20=198320元)、丧葬费(23903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等,应由被告周口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六原告要求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六原告人民币110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