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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均星与李会义、苏宝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均星,李会义,苏宝丽,张连贞,李江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张均星。被告李会义。被告苏宝丽。被告张连贞。被告李江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星与被告李会义、苏宝丽、张连贞、李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云涛审 判 员  方 璇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