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均星与李会义、苏宝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均星,李会义,苏宝丽,张连贞,李江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张均星。被告李会义。被告苏宝丽。被告张连贞。被告李江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星与被告李会义、苏宝丽、张连贞、李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云涛审 判 员 方 璇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