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4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与王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4319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彬,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王彬诉被告张展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在(2012)穗越法执字第4867号案中协助王彬单方面办理了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双井街7号大院1号1010房从张展娥过户至王彬名下的产权登记手续。2014年11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以(2013)穗越法审监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撤销(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王彬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综上,本院认为应对上述执行案件予以执行回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将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双井街7号大院1号1010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到原产权人张展娥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