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昌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昌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昌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君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某与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18日生女王昕怡。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及父母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原告长期居住在娘家,导致夫妻感情不好的原因不在被告,原告不让被告和小孩见面并不接被告电话,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18日生女王昕怡(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争吵。2013年2月原告带婚生女去益阳市生活,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信息材料、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并加强沟通交流,双方还是可以和好。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昌某与王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昌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君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