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民申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蒙秀珍与龙林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蒙秀珍,龙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4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蒙秀珍,中国建设银行象州支行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林忠,无固定职业。再审申请人蒙秀珍因与被申请人龙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蒙秀珍再审提供的新证据,即黄隆姣写给蒙秀珍的书信,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综上,蒙秀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邦业审 判 员  黎天斌代理审判员  黄少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池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