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陈锐、李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锐,男,回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被告李其斌,女,藏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本院2015年4月8日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陈锐、李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