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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王建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33号。法定代表人于彦生,行长。被执行人王建朋,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特申请终结此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束超英审判员  李贵滨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