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龙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龙民初字第36号原告符某某。被告胡某某。原���符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某某诉称,2008年农历11月初3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19日生育长子符某某,2013年7月24日生育次子符某某。由于婚前缺乏对被告了解,草率结婚,以致婚后夫妻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据此,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符某某、次子符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告符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符某某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婚姻关系合法;3.常住人口登记卡二份,证明符��某、胡某某、符某某、符某某的基本情况;4.出生医学证明二份,证明符某某、符某某的出生年月日。被告胡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于2008年经他人介绍相识,经相互了解后。2009年2月16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2011年1月19日生育长子符某某,2013年7月24日生育次子符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原告符某某有外遇,故在家庭生活中将我打骂,不同意与原告符某某离婚。被告胡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胡某某的主体资格;2.相片六张,证明原告符某某打骂被告胡某某。经庭审质证,被告胡某某对原告符某某提交的4份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4份证据的证明力。原告符某某对被告胡某某提交证据1无异议,本院确认证据1的证明力。原告符某某对被告胡某某提交证据2相片六张有异议,认为六张相片系被告胡某某用小刀割原告符某某衣服时,原告符某某抢夺被告胡某某小刀不注意时小刀割到被告胡某某面部。由于证据2具有真实性及关联性,故本院确认证据2的证明力。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11月初3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原告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1月19日生育长子符某某,2013年7月24日生育次子符某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原告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淡薄。原告符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达到法定婚龄条件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前,原告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相互了解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故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因原告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未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薄。只要原告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沟通和包容,双方是可以和好生活的。故原告符某某提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月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