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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伟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执字第172-1号执行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徐伟新,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徐伟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四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作出的(2014)中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伟新未履行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第一项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即没收徐伟新个人全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伟新名下的全部个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洪 文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郭善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晓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