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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小英诉王海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强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李某某,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王某某,现住包头市。被告强某某,现住包头市。被告强某某,现住包头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强某某、强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王某某、强某某、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和三被告均系东河区南圪洞广场做生意的商户,双方都卖卫生纸,摊位挨在一起。2015年2月15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有三位顾客来到原告的摊位前购买卫生纸,原告和其女儿接待了前两位顾客,第三位顾��在选购中,被被告王海兵用喊价的方式想把原告的顾客拉走,原告见此情况,也以被告王海兵所说的价格拉住顾客,顾客购买了原告的卫生纸后离去,原告对被告王海兵的做法很不满,被告王海兵随即口出恶言,与原告发生口角,并扬言要打死原告,原告转过身来,面对被告王海兵说:你打死我。被告王海兵上前对原告实施暴力,同时被告强新宽、强利荣也上来殴打原告,将原告打倒坐在地上,被告王海兵被原告抱住右腿无法行动,拖了几步后,被告王海兵用力将原告踢开,逃离现场,原告昏迷躺在地上。后原告女儿报警,包头市东河区南圪洞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原告被120送往包头市中心医院急诊科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脑软组织损伤、对症给予输液、吸氧治疗。因马上过年,原告没有住院,只是回家休养,对于原告所花医疗费三被告从未过问,在派出所双方也未调解处理。原告认为,被告王海兵没有商业道德,与原告发生纠纷后,不仅觉得自己没有错,还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强某某、强某某还帮助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实施暴力,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752.27元;诉讼费依法判决。被告王海兵辩称:我认为原告没有事实根据起诉我,当时我们没有动手打原告,是原告抱住我腿坐在地上的,原告也没有昏迷。真相是原告将我外父强新宽手指掰伤,原告的女儿将我媳妇强利荣腰部踢伤,当时我们也报警了,我们应该做原告起诉李小英。被告强新宽辩称:现在我的手掰伤,现在无法工作,我的误工费谁给赔。被告强利荣辩称:我当时在派出所的时候,就腰疼的站不住,我2月15日没有去看病是因为当时没有钱,所以2月17日去看的病。当时我拉架的时候,原告的姑娘把我腰踢伤,拽下我一绺头发,派出所当时也有录像,也有证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10点30分左右,在南圪洞早市,被告强新宽因琐事与原告李小英发生矛盾,并撕打在一起,原告李小英受伤。后原告被120送往包头市中心医院急诊科治疗,经诊断为:头外伤,软组织损伤等。此事经东河区公安分局南圪洞派出所出警处理,给予被告强新宽行政罚款300元的处罚。对于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752.27元;诉讼费依法判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医院诊断、门诊及费用单据、证明材料、派出所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南圪洞早市,被告强新宽因琐事与原告李小英发生打架,原告李小英受伤,被告强新宽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双方过错,���院认定被告应强新宽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原告对被告王海兵、强利荣的诉请,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有门诊费用单据、诊断和处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强新宽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小英医疗费1752.27元的70%即1226.5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强新宽负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婷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