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曹禹、肖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曹禹,肖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158号。负责人陈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禹,无职业。被执行人肖丽霞,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曹禹、肖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9316.6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99316.6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哲审 判 员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