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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艳华、王云龙申请执行李艳龙一案撤回复议请求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龙,孙艳华,王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复字第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李艳龙,男。委托代理人姜华,律师。申请执行人孙艳华,男。申请执行人王云龙,男。被执行人李艳龙,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李艳龙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下称依安县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依法执字第121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依安县法院拘留决定,并依法给予其应有的司法赔偿。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复议期间,申请复议人李艳龙于2015年4月29日向法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复议请求。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李艳龙撤回复议请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李艳龙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文审判员  吴 非审判员  熊英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 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