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小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委托代理人谢金泉,宁都县黄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平,男,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金泉、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俩人在福建厦门一服装厂打工。因婚后三年原告还未生育,遭到被告家人歧视。后施行试管婴儿手术,于2013年农历8月初九生育一女婴。被告及其家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埋怨原告生的是女孩,对原告不理不睬。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还说原���不能做工挣钱,被告父母对原告也瞪白眼。为免遭耻辱,2014年正月原告外出务工。到年底回家过年,被告又故意挑起事端与原告吵口,迫使原告哭着回娘家过年。从此两人各处一方,互不往来,害得原告有家不能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婚姻登记信息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谢某某所做的调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诉说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在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在娘家过春节。3、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胡某某所做的调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2014、2015年连续两年都在娘家春节。被告辩称:1、原、被告感情基础好,婚后长期在一起生活,共同在外打工,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与被告母亲间因年龄和观念上���差别确存在此隔阂,但他们共同生活的时间少,不至于影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2、因被告生育功能确有障碍,故不惜重金采取试管婴儿手术生育后代,岂会有重男轻女之嫌。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的姐姐及奶奶从未间断对其照顾。在此期间,被告父亲因腿部被机器割伤,无法动弹,家里分散了部分精力照顾原告,对原告因而有些许不周,但也尽力了,谈不上对原告不理不顾。3、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被告愿意抚养婚生女儿。不论小孩随谁生活,对方都应承担抚养费用。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8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2月24日在宁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一直在外一起共同打工。因被告存在生育障碍,原、被告商定采取试管婴儿的方式,于2013年9月13日(农历8月9日)生育一女孩。2013年农历12月30日,原告因婆媳间产生口角,便回到娘家过春节,直到次年正月初三才由被告接回。从2014年正月开始,原、被告便各自外出打工。此后,原、被告仍有时会相互见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表一份、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谢玉英和胡文斌所作的调查笔录各一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佐证。证人谢某某和胡某某关于2014年和2015年两年的春节原告均在娘家过的证明内容,被告予以确认,故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证人谢某某关于原告曾诉说被告经常会殴打原告的证明内容,因该证明内容系证人仅听原告自己诉说,没有其它证据来予以佐证,且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对该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对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应否予以准许,应以其夫妻关系是否不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在2008年初经人介绍谈婚后,直至2010年2月才办理结婚登记,时间两年余,彼此间应当相互较为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至生育小孩前,两人又一直在一起打工,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在此期间两人存在吵口打架的事实,由此可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可。尽管自2013底,原告婆媳间产生些矛盾,但不能以此来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来证明被告及其家人具有重男轻女思想,以及原告生育女儿后遭到了被告及其父母的歧视和虐待等事实存在。故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人民中级法院。审 判 长 温小荣人民陪审员 胡君君人民陪审员 廖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