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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秀双、张志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秀双,张志勇,张登强,张向辉,张殿新,张红利,张明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告苏秀双。被告张志勇。被告张登强。被告张向辉。被告张殿新。被告张红利。被告张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明祥、李荣兰、苏秀双、张登强、张向辉、张殿新、张红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志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的账户62×××65内的银行存款320000元予以冻结,额满为止。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凤娇 关注公众号“”